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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计算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日期:2022-10-14 9:58:41      浏览次数:


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无建筑面积的规定,主要规定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后简称“面积计算规范”)。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同样,在本规范约束的范围。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说明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关于阳台建筑面积: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

可以看到:关于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已经发生改变,单看3.1.5条表述为“围护设施”,后款表述为“阳台封闭”情形,实则应结合3.1.4的规定来理解。可以预知的是,“阳台封闭”的状态、时点认定又将成为争议焦点。但,值得注意的是与房产测量规范进行了有效衔接。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条文说明3.0.21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三、关于室外设计地坪: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

可以看到:3.1.3条首次将“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衡量地上与地下的分界,表述为“室外设计地坪”情形,应结合3.1.4的规定来理解。可以预知的是,“室外地坪”的错层设计、时点认定又将成为争议焦点。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8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2.0.9 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四、关于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情形: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

五、关于结构层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其中:对应《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3.1.6第一款:结构层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列为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对应条文《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3.02、3.03、3.04、3.05,均有有关结构层高以2.20米为分界的规定,且普遍明确:“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应视为作废。


内容来源:房地产工程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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