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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如何合理设置工期

日期:2022-10-27 11:20:42      浏览次数:

国务院法制办曾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对合理工期解释为“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是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合理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但不一定与定额工期完全一致,可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这是因为定额工期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经选取的各类典型工程经分析整理后综合取得的数据,由于技术的进步,完成一个既定项目所需的时间会缩短,工期会提前。判断工期是否合理的关键是使投资方、各参建单位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实践中常以此作为依据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合理工期。

工期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工程项目建设消耗时间标准,其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对确定具体工程项目的工期具有指导意义。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2月16日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该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文件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作为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该据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合理工期。不能任意压缩工期。否则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实际招采过程中,招标文件设定的工期有可能以不合理工期,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现象,意向中标人中标后,通过各种“不可抗力”因素频繁变更合同工期,以实现“吓退竞争者,意向中标人中标”的意图,所以作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应进行科学论证,如认为工期不合理,可以在投标截止10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切不可盲目服从,避免盲目接受合同工期要求后,因无法达成工期目标需承担高额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内容来源: 河北建工知产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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