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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就欠付工程款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 实务研究

日期:2023-2-6 8:58:12      浏览次数:

工程款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承包人在该合同中追求的最主要的合同目的。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发包方怠于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时,同时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及利息以充分保障债权实现的,对于该诉请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司法实务中尚存争议。


 案情简介

一、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宏成公司与瑞泰公司就案涉瑞泰银都蓝湾部分工程签订一系列《施工协议书》,并对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二、经结算最终工程造价应为317932254.35元,瑞泰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为266035874.60元,怠于履行的工程款为51896379.75元。经协商不成,宏成公司以瑞泰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

三、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条款,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法定孳息,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条件。而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与利息的性质不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承担工程款利息的同时免除违约金的给付。遂判决支持了宏成公司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请。瑞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四、终审法院认为,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一审判决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认定本案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核心观点

工程欠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为迟延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二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两者可以同时主张。

实务分析

工程欠款利息与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金,不属于同一概念,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工程欠款利息的实质为补偿承包人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属于法定孳息;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产生需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产生的损失,具有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双重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条款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具有弥补非违约方“实际损失”的功能,工程欠款利息应认定为承包人因发包人逾期付款而产生的“实际损失”,亦具有弥补非违约方“实际损失”的功能。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所得出的违约金数额就足以涵盖承包人资金被占用损失的情况下,不宜再支持工程欠款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除法律禁止性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欠付工程款时的违约金,同时又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进行了相关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外,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二者性质不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承担工程款利息的同时免除违约金的给付,即便双方事先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但是承包人仍有权就两者同时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工程欠款利息的性质属法定孳息,属于承包人依法应当取得的财产权益,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对法定孳息的请求权,且不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条件。而违约金只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是因违约而应当承受民事法律意义上制裁的法律后果,具有较强的制裁性,因此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利息与违约金均可以通过约定确定具体的计算方式加以明确,适度的惩罚性违约金,有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且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签约的主体均为商事主体,应具有充分的风险预估能力,应尊重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因此,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同时一并承担违约金。

律师建议

在法律实务中,因为法院针对上述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发、承包双方针对此问题的风险预期就有了不确定因素。建议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是否可以将违约金和利息同时作为欠付工程款时各方的权利义务,不给发包人逃脱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同时承包人注意固定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为将来诉请支付工程款做好准备。如果合同中未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利息的,发、承包方可以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督促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仍无法解决该争议,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做好诉讼准备。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 争点聚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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