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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能否以此拒付工程款?

日期:2023-5-31 10:36:25      浏览次数:

实务经验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意味着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实践给出答案是否定的。现结合本案,从发包人、承包人的角度,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第一,对于发包人而言,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单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有关材料作为依据,应当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作为客观依据。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工程竣工已验收合格,但是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仍然有权拒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第二,对于承包人而言,有必要突破原有认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等于工程质量实际合格,当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甚至,在面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及修复方案时,承包人不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除承担给付义务外,对工程质量引起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承包人要做好必要的应对方案,以应对发包人的反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

40.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 河北建工知产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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