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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0-3-10 18:51:22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

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

若干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就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尽快恢复经济活力,延续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态势,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用地

   (一)支持先行使用土地。在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疫情解除后,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项目用地之前要征求土地权属人意见,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二)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

   (三)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项目建设。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医疗设备、生物制药及应急安置等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容缺机制”,涉及规划调整的,立即启动调规程序。同时,支持对现有的工业、仓储等项目改扩建为防控医院、防疫设施仓库等医疗应急疫情防控设施,优先办理选址意见,加快审批。

   (四)合理安排应急医疗设施。各县(市、区)要汲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面的经验教训,重新评估公共卫生安全设施专项规划,做好合理布局传染性疾病隔离、治疗等医疗卫生设施,科学安排“留白”空间,预留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疫应急设施空间,充分保障未来医疗防疫、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用地,及时按规定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五)无偿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各县(市、区)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需求,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坐标系转换、地形修测、无人机航拍、地图编制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六)加快控规动态维护。抓紧完成一批涉及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的控规动态维护,全力推进履行程序,进一步促进项目招拍挂,增加土地投放量,提高供地速度,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

   (七)做好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积极主动与急需开工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指挥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用地问题,加快用地报批材料的组卷上报。

   (八)完善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发改、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机制,成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专班,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用地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逐项目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

    三、确保土地市场正常供应

   (九)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时间节点。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防控疫情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继续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中止的原因及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出让时,应在相同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时,要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十)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待疫情解除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时间相应顺延。

   (十一)顺延开竣工履约时间。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开工、竣工的履约时间要求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情况顺延,可在疫情解除后通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调整履约时间;履约监管时充分考虑疫情影响,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

   四、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

   (十二)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允许将农业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畴,按农用地进行管理,可使用一般耕地,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进行补划。

   (十三)简化用地取得手续。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用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使用土地。设施农用地在乡镇政府进行备案,疫情解除后由乡镇汇总统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五、高效开展不动产登记

   (十四)压缩登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