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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取证后须留存40%备案销售额为监管资金

日期:2020-10-19 8:08:41      浏览次数:

10月15日消息,网易房产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获悉,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办法》中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监管机构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取进行监管。


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公示后的监管银行,与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监管额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销售额为准,重点监管资金按实际工程节点对应比例留存。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止。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项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节点,在满足后续监管资金比例后,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具体节点为: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40%为监管资金。


(二)建成层数打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30%为监管资金。


(三)主体封顶的,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20%为监管资金。(四)取得《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10%为监管资金。


(五)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规划竣工验收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中任意三项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5%为监管资金。


(六)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终止资金监管。




《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