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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4-11-22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3-2-13 14:15:19      浏览次数:

从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关于《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近日发布,征集日期为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2日。

根据《办法》,买卖双方确定成交的,可直接到监管银行签订网签合同,买卖双方书面委托监管银行上传至管理机构。网签合同内容应完整详实,交易价格应如实申报,并作为办理交易和商业银行贷款的依据。

全款购房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除资金监管:

     (一)买卖双方为亲属关系的;

     (二)房款已结清的。

《办法》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的政策制定、系统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设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日常维护,其他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管理。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且应当具备规范运营能力、资金监督管理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省、市商业银行与管理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与管理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交易结算资金信息的即时传递与交换。管理机构应定期公示从事存量房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清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指由买卖双方(含经纪机构)与监管银行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并由监管银行上传网签合同信息至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在房产交易、登记办理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方将购房的自有资金和银行的贷款资金划入监管银行的监管专用帐号,委托管理机构和监管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在完成房产交易、登记后,管理机构和监管银行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给卖方。

      第四条  监管银行配备好网签设备,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石家庄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开通及认证。

      第五条  监管银行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网签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产及其土地的权属等信息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不得接受网签委托。

      第六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签订网签合同。

      第七条  买卖双方确定成交的,可直接到监管银行签订网签合同,买卖双方书面委托监管银行上传至管理机构。

      第八条  网签合同内容应完整详实,交易价格应如实申报,并作为办理交易和商业银行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  在办理交易、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解除网签合同的,由网签合同买卖双方和监管银行达成一致,共同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额购房款(含首付款、贷款)。交易资金应通过管理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划转。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属于管理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如遇司法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应说明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性质。

      第十二条  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方为全额付款的

      1.买卖双方可选择到监管银行进行网签,也可以直接到管理机构办理网签。购房人依据网签合同将全额购房款打入监管账户。

      2.买卖双方持网签合同、身份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资金监管确认和交易手续,取得交易告知单(交易共享码)和划款通知单。

      3.房产买卖双方持交易告知单(交易共享码)等资料交纳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4.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依据划款通知单及电子信息指令,自房产转让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1个工作日将监管的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二)买方需办理住房贷款的

      1.买卖双方持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放贷的,由贷款银行确定首付款和贷款的数额,同时买卖双方向贷款银行出具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委托书。买卖双方到监管银行签订网签合同,并由监管银行上传网签合同信息到管理机构。购房人依据网签合同信息先将首付款打入监管账户后,贷款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部分打入监管账户,并上传抵押合同信息。

      2.买卖双方持网签合同、身份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资金监管确认和交易手续,取得交易告知单(交易共享码)和划款通知单。

      3.房产买卖双方持交易告知单等资料交纳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4.贷款银行根据联网信息和委托书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据按揭贷款协议,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依据电子信息指令,自抵押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1个工作日将监管的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6.买方需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自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60日内,交易当事人未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或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系统将自动撤销其合同网签记录。有监管资金的,由购房人向管理机构申请退款。买卖双方仍需办理房产交易的应重新委托监管银行上传合同信息。

      第十四条 买方贷款购房的不能免除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免除资金监管的不得办理贷款。全款购房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除资金监管:

     (一)买卖双方为亲属关系的;

     (二)房款已结清的。

      买卖双方申请免除资金监管的,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免除资金监管申请表。

      第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不收取服务费,监管资金产生的活期利息随本金一并划转。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以外的县(市)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规定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关于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住建办[2017]9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日



文章来源: 石家庄房天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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