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近日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的通知,明确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关于账户管理,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使用应符合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目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成员企业)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及非自用房地产。
文章来源: 中国房地产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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