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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学习

河北建工集团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制度

日期:2018-11-22 18:31: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关于推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基层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建设高素质党务工作者队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党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各单位专兼职党办、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包括下列途径:

1.各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中心组集中学习;

2.上级党组织、集团母子公司党组织开展的党务、宣传、纪检、群团工作业务培训、“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警示教育过程中组织的集中学习、实地参观等;

3.各支部党课学习教育;

4.内外部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5.职称继续教育;

6.其他培训。

第四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引导党务工作者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加强党章和党性教育培训,教育党务工作者强化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的意识,提高按照党章开展党建工作的能力。

3.加强党的纪律和党员廉洁自律教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党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带头遵守工作和生活纪律,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增强组织纪律性。

4.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培训,引导党务工作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精神上来,立足本职岗位作贡献。

5.加强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基本要求的学习教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提高政治鉴别力,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6.加强党建业务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围绕全国和全省国企党建工作要求,以及上级党委对党建工作的各项安排布置,及时组织开展党建、宣传、纪检、群团等专业知识培训。

7.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共产主义道德、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教育,引导党务工作者带头践行,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8.按照企业发展需要,结合党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哲学、历史、科技、法律、建筑、投资、物流等方面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技能,优化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培养复合型党务工作者。

第五条 培训教育的方式方法。可采取集中培训、集体学习、网络授课、现场观摩、事迹报告会、观看视频、参观红色基地等方式,运用专题辅导、案例分析、现身说法、交流研讨、结对帮学等方法开展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

第六条 建立培训教育学时制度。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各级党办、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部门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第七条 集团党委组织、宣传、纪检各系统每年分别组织不少于16学时的本系统党务工作者集中培训,子公司党组织每年组织不少于16学时的党务工作者集中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层层建立培训台账,对本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办、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培训组织单位要留存好培训签到表、培训计划、培训教材、试卷、心得体会等资料备查。参加培训人员要做好学习笔记。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稳定的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教育培训经费纳入企业预算。

第十条 各子公司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评先评优、党支部书记星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12月底前,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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