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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24-9-29 18:17:06      浏览次数: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工程担保的重要内容,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进一步将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为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给予相应制裁。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建设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依法维护承包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一)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一是明确将农民工工资列为工程款支付内容,建立源头治理欠薪机制。二是规定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内容及担保函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三是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资金落实证明及相关资料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四是发承包人为同一法人的自建房,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期限、额度及费用。一是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方式。二是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三是按照市场定价原则,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由发包人和保证人协商确定。

(三)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监管部门及处罚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明确了发包人、承包人、担保人未按要求落实工程担保制度被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的情形。

(四)赋予各地制定本地区具体操作细则的权利。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办法,制定后需报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

(一)强化信用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本身就是信用的保证担保,对于在担保中发现的虚假、违法行为将计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在处罚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平台进行推送。

(二)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二是推行分段滚动担保。既让担保发挥应有的作用,又切切实实减少交易成本、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