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工程造价过程中,准确区分审判权和鉴定权,能够有效防止“以鉴代审”。如何区分审判权和鉴定权是工程律师必须面对的问题。今年公布的典型案例就有很好的研究价值,值得工程法律人认真学习研究。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性质产生争议导致工程造价鉴定应依据的计价标准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性质认定意见,实质审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避免“以鉴代审”,以准确认定工程性质,依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律师观点】
在造价鉴定过程中,对鉴定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均属于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对于工程性质的认定、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工程资料是否可以用于造价鉴定的判断也是法律问题,属于审判权的范围。造价鉴定中的审判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鉴定范围的确定。第二,鉴定依据的确定。第二,对合同理解争议的确定。第四,鉴定资料的确定。第五,工程资料相互矛盾的确定。造价鉴定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造价鉴定机构有接受鉴定委托的权利。第二,造价鉴定机构有委派造价鉴定人员的权利。第三,造价鉴定机构与造价鉴定人员有在造价鉴定意见上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的权利。第四,造价鉴定人员有获得鉴定材料的权利。第五,造价鉴定人员有出庭作证的权利。第六,造价鉴定机构与造价鉴定人员有请求委托人协助的权利。
法律和造价之间存在很强的专业壁垒,导致造价鉴定人员很容易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也很容易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发生。作为工程专业律师,要清楚对于工程性质的认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举足轻重,因此遇到类似的问题要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请教和交流。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在相关主体之间未约定工程价款金额又未约定工程款计价方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涉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性质的认定意见,结合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计价依据主张权利。
文章来源: 河北建工知产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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